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四章 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当事人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申请裁决。其中当事人属在本市的中央、外省市所属单位,以及重大、复杂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可以直接向市人事局申请裁决。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