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当事人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申请裁决。其中当事人属在本市的中央、外省市所属单位,以及重大、复杂的人才流动争议案件,可以直接向市人事局申请裁决。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