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四章 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发生人才流动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协商解决争议事宜;也可以向本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