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四章 人才流动中的争议处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处理人才流动争议,应当按照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