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已废止个人在人才流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二)侵犯单位的知识产权;(三)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