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个人在人才流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侵犯单位的知识产权;

(三)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

(四)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