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第十五条已废止单位在收到个人提前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或者辞职的书面申请后,对没有合同纠纷或者已经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为其办理离职手续。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