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已废止个人因人才流动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辞职,与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中有服务期限、培训费用和住房补偿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有关事宜。没有合同约定,而单位确为个人出资培训或者提供住房的,单位可以索取补偿。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事局规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