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第十三条已废止个人因人才流动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辞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通知单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