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第十二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确定聘用关系时,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并可以就服务期限、培训、住房以及保守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方面约定有关事项。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