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已废止单位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