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才流动条例/第二章 人才流动中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第十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在相互选择时,应当据实向对方介绍各自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