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排水设施发生事故,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且及时向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排水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不得阻挠。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