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在发现污水冒溢或者接到报告后两小时内赶到现场,及时进行维修、疏通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尽快恢复正常运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