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养护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抢修排水设施或者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向沿线排水户通告暂停排水时间,并且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发布通告。沿线排水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水。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