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抢修排水设施或者特殊维护作业时,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向沿线排水户通告暂停排水时间,并且尽快恢复正常排水。对生产、生活环境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或者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发布通告。

沿线排水户应当按照通告要求暂停排水。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