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设施养护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排水管道等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