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水处理厂、泵站和排水管道等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汛期之前,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