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接通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且在排放口设置具有格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