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市和区、县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