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Chapter 1 总则Article 6In force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市和区、县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