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在制定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统筹安排职业病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