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