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认为有可能引起急性职业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控制措施。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