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健康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劳动者或者单位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对上海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