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四章 健康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交职业病患者及其所在单位。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