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测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单位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测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测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测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