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测定第二十二条有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工作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抽查测定不得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