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单位对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抽查测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测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测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核。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