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职业病防治条例/第三章 测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单位应当定期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向职工公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