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其档案业务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