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管理。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