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单位,有计划地收集、征集、恢复、完善缺失的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城建档案。保护、利用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