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开发区的建设工程档案由所在地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跨市、县(市)的建设工程档案,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