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建档案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建立城建档案信息动态管理系统。

城建档案信息动态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并及时更新。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