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城建档案目录。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