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已修改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以及其他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应当在三年内全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