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以及其他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城建档案,应当在三年内全部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