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将管道燃气设施砌入墙体或者采取可能影响管道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方式遮盖、隐蔽管道燃气设施;
(五)在有管道燃气设施的房间内住宿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七)盗用燃气;
(八)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