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使用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