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可以拨打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