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Chapter 3 燃气经营与服务Article 33Amended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用户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事先书面告知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检查人员上门检查应当主动出示有关证件,用户可以拨打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服务电话确认其身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