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经营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的。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