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由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现场踏查。市市政公用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初审完毕,符合条件的,报省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