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条已修改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