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二)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提供安全、节约用气指导和咨询;

(三)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四)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等信息;

(五)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对燃气用户提供服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