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规范服务行为,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二)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提供安全、节约用气指导和咨询;(三)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四)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等信息;(五)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对燃气用户提供服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