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凡在本市市区内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还应当取得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