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