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Repealed

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拒不履行执法协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3,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