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县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执法部门成立后,原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应当相应调整、精简。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