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市、县(市、区,下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