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四章 执法协作第二十条已废止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和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情况。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或者需要技术鉴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及时认定、鉴定。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有重大治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相应措施建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2月1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