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