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建设配套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的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