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量的,其工程项目总投资应当包括必要承担的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金。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